虽然其影响范围不大(主要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深度却前所未有,相当于一所新的法学院和全新的教学模式与方法,正如赵晓力老师形容的,清华大学有两个法学院,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内部又开设了一个一个人的法学院[57]。
在日出前法权处于冷清的状态,没有影子,日出后或太阳照耀时,影子从法权后面移到旁边,最后出现在法权的前面。然则这种方法能否达致或担保这 些目标呢? 首先,赫克扬弃了概念主义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思考,对利益一词进行了简约化和 开放式处理。
) 因此,当法官运用利益法学方法时,他必须在发现的过程和证成的过程之间 作出一个明晰的划分。健康的人和健康的科学常常不对自身探究很多。)但在其通约论式社会利益理论中,他并没有把二 者的关系说透。但黑格尔随即指出,在德行意识出来与世界进程开始战斗的时候,它是把世界进程和 个体性当作一种与善对立的东西的,而在战斗期间,它发现世界进程是一个普遍,并且 不仅仅是抽象的普遍,而且是一种因个体性而取得了生命的、为对方存在着的普遍,或 者说,就是现实的善。笔者以为这种困境,先天地规定在利益法学方法所持的哲学思考方式中。
法律人在接触待决案件时,都能藉由潜意识、直觉和经验得出一个初步法律结论,这种感性的判断能力就是所谓的法权感。可以说,它们清除 了灌木,却无力培植森林。这一体系中的不同权属之间应有不同的关系(上位阶对下位阶的授权),以使在其基础上产生的各项规则和决定能够构成一个无冲突且有效的秩序体系。
然而另一方面,由于它忽略了个案的特殊性,也有可能与对个案正义的需要发生抵触。[10]〔德〕莱因荷德.齐佩里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5页。概念法学限定法官的职责为法规范之适用,否定法官具有补充法律漏洞的权能。法律上的法,经法官宣吿,才第一次获得效力。
同时,随着社会发展、变化的加快,主要靠民法解释学适应社会的局面也有所改变,牵涉民法典内容的大修改也频频出现。对此,赫克称之为技术的概念法学或颠倒论法。
德意志概念法学是历史法学派的产物,而历史法学派带有反启蒙的色彩,与此不同,法国的概念法学则从属于启蒙的自由主义。其三,什么场合作为法律解释加以解决?什么场合是法律欠缺,有关这样的界限在日本没有被议论过。但是,这种法教义学式的法理论被德国比较法学者认为是过分的和过剩的,并且离开了原本的文脉和射程独自行进也是其特征,从而使得法素材复杂化造成问题处理困难。故解释法律,必先了解法律究竟欲实现何种目的,以此为解释之出发点,始能得其要领。
惹尼所提倡的科学的自由探究一语,成为这个学派的象征,因此称为科学学派。他认为,法律规则的一般性有助于实现法的安定性,并且通过阻止任意的不平等对待,它同时也有助于实现公正。拉恩认为,利益衡量论实现的是日本社会的评价,即,法外的价值,一般人感觉的一致作为目标,其结果是容忍法官的恣意评价被搀和进裁判之中去。以具有这样特色的德国法解释方法论与日本的法的解释方法论相比,尤其是利益衡量方法论相比,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法律规范的特征的两面性反映出,法律规范尽管在实现对社会的确定性指引等方面有重大作用,可以消除人的意志反复无常的弊端,稳定地实现社会正义,但仍有其不完满之处。碧海纯一编:《法学的理论与实践》而写成。
(六)法律论证理论困境及主观诚信的应对之道法律论证理论虽可溯源至早期的法律逻辑学理论与论辩理论,但真正兴起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德国以罗伯特.阿列克西(RobertAlexy)等人为代表。赫克所创立的利益法学,既批判概念法学也批判自由法学,对理论和实务产生了很大影响。
即使这样,还是尽可能地限制法官,排除其恣意评价,追求共感,其具体意思是:不仅以自我而且也以他我作为前提形成的有着共同性的主观性。而且,这种法教义学理论并非仅仅是整理、记述而已,还兼顾法的发现功能。赫克指出,法官活动的论理,不属于认识思维的论理,而属于情动思维的论理(EmotionalesDenken)。虽然规范性的价值客观化方法在总体上是可取的,然而在具体的细节方面仍有待进一歩的探究。这一点导致了方法运用的许多场合尤其是在法律续造中,某种方法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存在法院持续地运用了这种方法的事实。即允许法官补充法律漏洞,但不能依法官自已的价值判断,其作补充时必须受立法者各种意图的拘束。
即,造成了法规定不可能完全地涵盖,虽然为了从预见的可能性上有助于产业的发展利用概念法学,但是,仅仅疑似概念法学而已。须注意的是,温氏虽主张法律解释的目的在探求立法者意思,唯此所谓立法者意思,非仅指立法者明白表示的意思,对于立法者未预见的法律问题,亦应考虑。
继承和发展了这些新的主张,并使学说的方向发生转换的,是学者撒莱和惹尼。针对从来的学说否定判例为法源的倾向,认为判例具有发现社会生活中生成的法规范的法创造的机能,主张判例作为法源的地位。
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第1版,第65—67页。[8]〔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20页。
[17]〔德〕莱因荷德.齐佩里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14页。在这样的法律观、裁判观之下,必然产生理论崇拜、逻辑支配。法律应是一个有效的规则体系。每种法学方法论实际上都取决于其对法的理解[8]。
因此,原则上必须承认法官的独立地位。此种效力,使法具有了价值。
其二,由于现代社会之法律关系极为复杂,须由通晓法律技术之法律家担负发现法律的任务。另外,欠缺的补充还区分为没有达到立法者计划的欠缺和超越立法计划的欠缺,前者依据立法计划可以通过法规内在的欠缺补充,而后者就有必要以全体法秩序为基础的法原理来进行欠缺的补充,由于区别于不同的阶段,就有着各自进行过程的可以进行追溯验证的可能性。
因此,就其具体运用而言,作为解释的类比与作为续造的类比本无不同。杨仁寿:《法学方法论》而写成。
其中,概念法学以法规无欠缺为前提,即使对于法规没有规定的问题也可以通过法规的概念抽象和演绎给予法律的构成。难道法院仅仅是作一下判断就无需论证了吗?特别是疑难案件,只有论证才能排除恣意和擅断。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价值导向,使法官的裁决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这就要求司法裁判者在与法律规范的交流中,需要促成法律和亊实的结合,其尊崇的价值观念与立法者的旨意一致,在民众普适化的道德观念基础上进行价值考量,使裁决符合当事人的正义价值诉求,从而达到息纷止争的和谐目的。康托诺维其于1906年出版《为法学而斗争》,乃有意模仿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其中批判概念法学的法典万能、成文法完美无缺的观念,极度轻视法典的权威,不仅主张法官于法律有漏洞时,可自由发现生活中的活法予以补充,并主张法官有法律变更之权。
[18]〔德〕莱因荷德.齐佩里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15—17页。认识法律规范的这种两面性,可以让我们正确地理解法律的局限性,并通过各种法律或非法律的手段予以弥补,或通过法官的衡平,或通过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合,最终更好地实现法律目的。
利益法学主张对于法律漏洞,应就现行法探求立法者所欲促成或协调的利益,并对待决案件所显现的利益冲突为利益衡量,以补充漏洞,可能在不损及法的安定性的前提下谋求具体裁判的妥当性,因此对实务界发生了很大的影响。即法官是立法者的助手。
此时,法官应自由地去探求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以资因应。[7]本节参考了雷磊《开放社会中的个案公正——齐佩里乌斯法学方法探析》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2年2期,第28—35页。